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校创业工作,高质量建设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发挥创业基地引领带动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双创成果,促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大学生双创能力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72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规范我校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管理,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成长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包括大学生创业园、创意集市、绿盟众创空间(考虑创意集市管理的特殊性,由专门的办法进行管理),主要功能包括创业教育、创业项目培育与指导、创业经验交流分享、创客活动开展等。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隶属于就业创业学院,就业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创业团队的管理指导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指派物业公司负责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物业管理工作及水电费收缴工作。保卫处负责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必须以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且年龄不超过35岁,含大专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同)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开展创业服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入驻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是已经在武汉市注册的公司,或计划在大学生创业园内注册公司的创业团队。已注册的公司或计划注册的公司,法人必须为大学生(相关要求见第五条),法人占股不少于30%,且企业内大学生团队持股超过60%、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创业企业有实际研发、经营活动。入驻后,已注册公司的需将注册地址变更为“大学生创业园”,未注册团队自入孵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内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必须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社会形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创业团队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隐含)宣传其活动与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相关,对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则需进入法律程序进行解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内进行未经批准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 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内入驻团队免收房租租金。创业咖啡按项目合同管理。团队入驻前需与大学生创业园签订入驻合同。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内企业孵化每期时长为半年。已注册公司的创业团队,入孵期满后可申报展期。同一企业在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内连续孵化不超过六期。对期满未通过展期评审的创业团队入驻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7日内办理退出手续。
第九条 申请展期的企业申报人必须是法人,且连续入孵期间法人不得变更。创业团队在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入孵期间,团队负责人因毕业等原因不再坚持创业时,团队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股份转让和法人变更。企业法人变更后视为新企业,按新企业在下一轮申请中进行入孵申报。
第十条 积极引导校友企业家组织及社会热心人士指导和帮扶创业团队;大学生创业类社团在就业创业学院办公室指导下参与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活动;设立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成长及创业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就业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