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孵化器在促进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大力推进我校创新创业工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孵化器是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入孵项目提供办公空间、公共空间及设施,以及创业项目孵化、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创业经验分享和交流等专业化服务的平台,周边配套有金融、网络、创业咖啡、创新方法研究会、概念验证中心等服务,与孵化器一起形成完备的孵化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入孵项目是指注册成功的企业法人,或还未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创业项目。
第四条 孵化器的运营主体为湖北工业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对孵化器的运营进行统筹指导,并授权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孵化器管理办公室)作为甲方代为行使合同签署等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孵化器在湖北工业大学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孵化器管理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组组长,保卫部(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学院分管创业工作的负责人、创新创业学院副院长以及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任组员。主要职责:负责孵化器项目的入孵评审、年度考核、湖北工业大学创业种子基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湖北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统筹孵化器的发展布局规划,指导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开展孵化器运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孵化器相关规划、制度;
(三)负责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孵化器相关规划、制度;
(二)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入孵报名、评审、考核等孵化器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创业竞赛、创业沙龙等创业项目的指导与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建设“创业实务与咨询平台”“投融资平台”“孵化与加速平台”三类平台,完善我校创业孵化生态体系;
(五)负责做好孵化器场地的日常管理、文化建设,以及促进孵化器发展的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六)负责对接、完成国家、省、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相关学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入孵宣传和报名等工作,确定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
(二)负责本学院报名项目的资格审查、材料初审和整理汇总工作,并将报名材料提交给孵化器管理办公室;
(三)负责受理本学院关于入孵工作的相关咨询,并协助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对学院内相关入孵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入孵条件
第九条 入孵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之内的校友。企业法定代表人占股不少于总股本的30%。
第十条 入孵项目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道德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入孵项目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具备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未注册公司的入孵项目应在入孵后3个月内完成公司注册。
第十二条 入孵项目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首次入孵的企业在入孵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入孵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孵化器为入孵项目提供办公场地及相关公共空间和设施,包括创业空间和初创空间两种类型。其中,创业空间开放50间独立办公室,办公室面积在33平方米~111平方米之间,初创空间提供45个创业工位。艺术品集市经纪人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创业咖啡三个平台公司按协议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空间和初创空间分开申请,分开评审,分开排序。对于在创业空间评审中排名靠后无法进入创业空间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及初创空间实际情况推荐进入初创空间或院级创业空间。
第十五条 在非申请入孵时间内,在创业空间有余量的情况下,初创空间中如有达到《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申请入驻创业空间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孵化器创业空间独立办公室的租金为30元/平方米/月,入孵项目享受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租金半价优惠,第三年及以后需全款缴纳租金。入孵项目另需按安装空调的匹数每年缴纳320元/匹的空调租赁费,并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缴纳水电费等费用。同一项目如存在多次入孵,前后入孵时间需累计计算。初创空间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入孵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道德规范的要求,遵守湖北工业大学相关校纪校规,严格履行《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合同》中的职责条款,相关经营活动不得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和良好风俗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入孵项目必须自觉维护孵化器的社会形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入孵项目,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有权单方面终止与其的入孵协议;对孵化器正常运营造成损害的项目,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湖北工业大学设立创业种子基金,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支持优质项目开展创业工作,每年对不超过10个入孵项目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入孵项目应配合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的管理,配合完成上级部门检查、数据报送、活动开展、安全卫生管理等日常工作,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根据参与及完成情况对入孵项目进行日常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入孵项目的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五章 入孵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具体入孵流程如下:
(一)通知发布: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每年11月发布创业空间项目入孵通知,每年5月、11月发布初创空间项目入孵通知;
(二)申请报名:相关学院积极宣传,鼓励师生、校友参与申报;
(三)学院初审:相关学院开展申报资格和材料初审,明确推荐意见,将合格的报名材料及汇总情况报送给孵化器管理办公室;
(四)项目复审: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对各申报项目开展申报资格和材料复审;
(五)现场评审: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评审办法(修订)》开展现场答辩评审,包括PPT项目展示和专家提问;
(六)结果公示: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公布拟入驻孵化器的项目名单;
(七)项目入孵:公示结束7日内,入孵项目与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签订《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合同》,按要求缴纳租金,完成入孵。
第六章 入孵项目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每年11月针对创业空间项目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排名前80%的项目可展期入孵,考核结果排名后20%的项目将退出孵化器创业空间,同时将暂停1年入驻创业空间申请资格。因考核以外原因退出孵化器的项目纳入20%,如果因考核以外原因退出孵化器的项目超出20%,则将退出空间全部纳入下一轮申报。初创空间依据每半年开展的入孵评审结果确定入孵项目,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将退出孵化器。
第二十五条 艺术品集市经纪人公司、工设中心、创业咖啡等平台公司按照入孵合同要求单独考核。
第二十六条 创业空间项目年度考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二)提交考核材料:入孵项目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空间企业年度考核表》(见附件),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提交考核表及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税收完税证明,相关知识产权,社保等证明材料;
(三)考核材料审核: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对相关项目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及完整性审核;
(四)专家评审: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创业空间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排名;
(五)结果公示: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公布相关项目考核结果;
(六)展期入孵和退孵:公示结束七日内,通过考核的项目与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签订展期入孵合同,未通过考核的项目完成退孵流程。
第七章 入孵项目退出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项目,将从孵化器中退出:
(一)孵化期满的项目;
(二)主动申请退出孵化器的项目;
(三)创业空间年度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项目;
(四)未通过初创空间展期评审的项目;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的项目;
(六)长期不履行《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合同》职责条款,不配合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管理,或者不配合开展孵化器相关工作的项目;
(七)因其他原因退出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孵化器中退出的项目,须在相关退出结果公布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出手续,包括清退办公室或工位,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归还公共物品,缴清相关费用等。孵化器管理办公室针对恶意拖延退出的情况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湖工大毕〔201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