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初创空间(以下简称“空间”)是为入孵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入驻方”)提供办公工位、公共空间及设施,以及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平台,由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为确保空间安全、规范、有序运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入驻方及其团队全体成员。除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外,入驻方还须全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湖北工业大学规章制度、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创业中心大楼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涵盖但不限于合法经营、日常行为规范、消防安全、水电使用规范、物业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 入驻方应积极配合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按要求参加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活动和会议,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和数据,并按要求轮流值日负责空间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四条 鼓励各入驻方在平等、尊重的前提下友好交流、互利合作。
第二章 入驻和退出
第五条 入驻方的入驻和退出须严格按照《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执行,基于管理的规范性和公平性,不允许私自调换工位。
第六条 入驻方在正式入驻前须与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签订《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合同》《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承诺书》等文件,检查入驻工位的资产无误后,须将签字确认的《资产确认清单》交孵化器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在退出孵化器前,入驻方须做好工位清退和还原工作,包括归还领用资产、做好工位卫生清洁等,确保资产完好无损,经孵化器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认为办结退出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入驻方须按要求整改。若有资产损坏、遗失情况发生,入驻方须照价赔偿。
第三章 门禁管理
第八条 空间实行门禁管理,入驻方在签订《湖北工业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合同》后,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成员名单录入进出空间的权限信息。入驻方日常统一从A318和A319走道处的门禁闸机进出,A319西侧常闭式防火门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
第九条 入驻方须严格遵守创新创业中心大楼开放时间要求等物业管理规定,禁止入驻方和任何人员在空间内过夜逗留。入驻方须全面负责个人、团队,以及其访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 若有外来访客,入驻方须提前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申请权限,且必须严格实施对访客及其行为的规范化监督和管理。禁止入驻方未经许可私自引领无关人员进入空间,违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入驻方须管理好自己的门禁权限,闸机一人一杆,进入空间时杜绝无关人员尾随,禁止将自己权限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初创空间为共享办公空间,入驻方须遵守社会公德,进入空间应注意自身形象,衣着大方得体,以礼待人,举止文明,禁止穿拖鞋,自觉维护空间整体办公环境的和谐与秩序。
第十三条 空间内应保持安静、整洁、文明有序,禁止聚会活动、携带食物、大声喧哗、吸烟、烹饪食物、酗酒、赌博、携带宠物进入,以及任何不恰当的亲昵举止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不得污损空间墙面、家具、文化建设内容等。各入驻团队须负责本工位区域的清洁工作,不得在空间任何地点存放垃圾,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若在公共区域漏洒垃圾须主动清理。
第十五条 尊重其他入驻方隐私,不得私自进入、占用或拍摄他人工位区域,不得私自使用、破坏或带走他人财产。
第十六条 孵化器管理办公室会每周不定期开展针对各入驻方工位的文明情况检查,各入驻方须配合检查。
第十七条 鼓励入驻方之间相互监督和提醒,共同维护空间良好秩序。倡导各入驻方严格按照学校及孵化器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约束自我行为,鼓励各入驻方本着对自己、对其他入驻方、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对空间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劝阻或举报。
第五章 空间设施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八条 入驻方须爱护空间内所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家具、网络设施、门禁系统、监控设施等,不得私自破坏、移动、污损、拆卸和改造,不得在任何设施上张贴海报、纸张等,保持所有设施的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入驻方应遵循精简办公原则,工位的办公桌和柜子上仅放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工位整洁、有序。禁止放置任何可能干扰工作或不雅的物件。
第二十条 研讨桌、椅,公共区域沙发和茶几等都属于空间的公共设施,入驻方在使用时应遵循有序、爱护的原则,使用完后须将设施整理还原。
第二十一条 入驻方若需使用研讨桌,须提前在孵化器学生助理处预约登记,注明使用时间、用途、使用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入驻方使用不当造成空间设施破坏、污损的情况,入驻方应主动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汇报,并承担相应的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管理办公室会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空间设施检查工作,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设施破坏或污损情况,将寻求保卫部门支持并通过查询监控系统确定相关人员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入驻方将工位转租或转借予第三方。
第六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空间内用电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禁止未经授权擅自接驳、搭建电线及改造电路等一切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空间原则上仅允许使用必要的标准办公设备,如电脑和平板等。禁止使用易发热、高功耗、质量低劣的违禁电器,如电热水壶、热得快、电磁炉、暖手宝等,以杜绝火灾隐患。为确保用电安全,规范入驻方用电行为,空间设有断电保护,对大功率用电器、恶性负载用电等情况进行管控,对于恶意使用相关电器导致的断电或者火灾将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空间内设有空调遥控器固定放置点,入驻方在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归还至放置点,不得随意摆放或丢失。
第二十八条 电动车实行集中定点停放管理,严禁乱停乱放。禁止私拉电线、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禁止从孵化器内“下线”为电动车充电,禁止在孵化器内给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充电。
第二十九条 入驻方须严格遵守节能降耗要求,夏季室温在30℃及以上时,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冷;冬季室温在5℃及以下时,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热。合理设置空调使用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入驻方仅可使用所在区域的电灯、空调,使用工位、研讨桌和公共交流区域时,仅可使用相关区域对应的空调,如下表所示,原则上一个区域仅可使用对应的一台空调。
表 初创空间各区域空调使用汇总表 |
工位号,研讨桌号,公共区域号 |
可使用空调编号 |
1号研讨桌,A01,A02 |
空调1 |
A03,A04,A05,A06 |
空调2 |
A07,A08,A09,A10 |
空调3 |
A11,A12,A13,A14 |
空调4 |
A15,A16,2号研讨桌,公共交流4区 |
空调5 |
B01,B02,B03,B04,B05,B06 |
空调6 |
B07,B08,B09,B10 |
空调7 |
B11,B12,B13,B14 |
空调8 |
B15,B16,3号研讨桌,公共交流3区 |
空调9 |
公共交流1区,公共交流2区 |
空调10 |
4号研讨桌,D01 |
空调11 |
C01,C02,5号研讨桌 |
空调12 |
C03,C04,C05,C06 |
空调13 |
C07,C08,D02 |
空调14 |
D03 |
空调15 |
D04,D05,公共交流5区 |
空调16 |
第三十条 入驻方离开空间时,在不影响其他人办公的前提下,应确保本区域电灯、空调、插座等设备电源完全关闭,并关闭周围窗户,避免能源浪费及安全隐患,对于恶意浪费能源的入驻方将严肃处理。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入驻方须熟悉空间内消防通道指示,熟悉消防器材、常开式防火门、常闭式防火门的位置,并按照消防要求保持常开式防火门常开,常闭式防火门非紧急情况不得开启。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应迅速沿消防通道离开楼栋,并及时拨打救援电话。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空间内和走道等公共区域内堆放私人物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 禁止私自移动、损坏消防器材、管道、仪表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空间内乱抛火种、焚烧物品;禁止在空间内和走道处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腐蚀、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禁止在空间内使用以下火源: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灶、煤炉、木炭火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器具。
第八章 财产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入驻方须妥善保管个人及团队财产,工位上不摆放贵重物品、现金等,离开空间时应随身带走全部个人及团队财产。入驻方须全面负责个人及团队财产安全,初创空间及孵化器管理办公室不对入驻方财产安全负责。
第九章 监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空间安全,维护各方权益,空间内装有全覆盖监控摄像头,监控录像仅用于空间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纠纷及突发事件处理等必要用途,不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入驻方应理解并接受监控设施的存在,不得故意遮挡摄像头或进行干扰;不得在工位上设置遮挡物。
第十章 孵化器日常管理及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倡导各入驻方科学、高效地利用工位。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定于每学期的每周四下午,开展创业工位综合检查,检查内容包含项目合规经营、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卫生情况等方面。入驻方须积极参加包括创业工位综合检查以及上级部门检查在内的所有检查活动,每学期以各项检查时“创业工位内有工作人员在岗”次数作为计算各项目开门率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条款,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将采取日常管理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将记录存档,同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扣减其日常管理分数0.5分-1分,并将违规行为及扣分情况及时公开。若学期开门率介于80%(含)至90%(不含)之间,扣减1分;学期开门率介于70%(含)至80%(不含)之间,扣减2分;学期开门率介于60%(含)至70%(不含)之间,扣减3分。每个入驻方在入孵时间段内的日常管理扣分总分值将直接在展期入孵评审成绩中扣减。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违法违规行为,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以及终止入驻合同等措施。对于涉及孵化器内违规电动车充电、过夜逗留、创业工位转租和转借、学期开门率低于60%(不含),以及其他有关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入驻方,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将直接终止其入驻合同。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除上述措施外,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还将报告给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同时,孵化器管理办公室保留追究入驻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26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所有。